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2023年9月28日至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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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关于《商丘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理办法》的起草说明2.《商丘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理办法》商丘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9月28日商丘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理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遵循主导、单位负责、个人自律、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
乡镇人民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控制吸烟工作。
第六条城市市区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餐饮服务场所、住宿休息服务场所和公共所等室内区域可以划定或者设置吸烟区。
第七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体育场、健身场的比赛区和坐席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各县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可以临时划定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
第八条设置吸烟区应符合下列条件:符合消防技术标准;避开人群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设置明显的指引标识、吸烟点标识和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配置烟灰缸等器具。
第九条党政机关应当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工作管理内容,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控烟规定。
第十条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做好以下控烟工作:建立控制吸理制度,指定控制吸烟监督员,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工作;不得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或者附有广告的物品;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应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拒绝离开的,向有关部门报告。
鼓励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采用烟雾报警等技术手段,加强对场所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任何人有权劝阻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人立即停止吸烟,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履行控制吸烟义务;对吸烟者不听劝阻的或者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不履行控制吸烟义务的,有权投诉举报。
第十二条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制品或者。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制品经营者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对不能出示身份证件的,不得向其销售制品或者。
制品经营者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制品的标识。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制品销售网点按照法律规定布局规划执行。
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或者提供外观的食品、玩具等物品。
第十四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控制吸烟咨询服务。
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吸烟者提供简易服务。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门诊。
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各单位积极开展控烟宣传工作。
第十五条下列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行业、本领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明确专人负责。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小宾馆、小美容美发、小浴池、小诊所等监督管理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教育体育部门负责学校、托幼机构、教育培训机构、体育场馆内外公共场所、工作场所以及其监督管理的其他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餐饮服务场所、药品批发零售、商品批发零售、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场所及其工作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范围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共交通工具、车站及其相关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业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控烟工作;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市场监管和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的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协助主管部门做好控制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不履行控烟职责的,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向未成年人销售制品或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控烟规定,妨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室内,是指有顶部遮蔽且四周被围封面积达四周总面积50%以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内的所有空间。
吸烟,是指吸入、呼出的烟雾或者有害气雾,以及持有点燃的制品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商丘市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