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原告递交证据,北京朝阳法院认定,北京马蜂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拥有“马蜂窝自由行”的商标权利。法院认为,本案中,张家界马蜂窝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在其主办的“张家界马蜂窝自由行”网站中,在网页顶部及网页弹出的窗口中突出使用及“马蜂窝自由行”组合标识,属于商标性使用。该标识系北京马蜂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相同商标,易使相关公司对北京马蜂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案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以下附北京马蜂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家界马蜂窝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京0105民初号第号和第号图形注册商标。张家界蚂蜂窝公司长期在旅游服务行业开展经营活动,并于2015年9月开办了名为“张家界蚂蜂窝自由行”的网站。
张家界蚂蜂窝公司未经我公司许可,在该网站首页左上方使用了“蚂蜂甯自由行”及标识,系与我公司第号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之“在线社交网络服务”以及第号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之“住所代理”“旅游房屋出租”相同的服务上使用相同的商标。其在网页弹窗优恵券广告中使用“蚂蜂窝自由行”及标识,系与我公司第号核定使用服务之“广告”和第页面显示有标题为《2016年张家界旅游实用攻略-防骗防宰,帮您省号等3个注册商标在社交、旅游房屋出租、旅行预定等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使用相同商标的行为,易使相关公众将北京蚂蜂窝公司与张家界蚂蜂窝公司提供的服务相混淆,或误以为两公司存在关联,已构成对北京蚂蜂窝公司涉案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必要性的原则酌情予以支持。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张家界蚂蜂窝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家界蚂蜂窝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蚂蜂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元及合理费用8000元;二、驳回原告北京蚂蜂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北京蚂蜂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00元,由被告张家界蚂蜂窝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5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张家界蚂蜂窝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长胡晓霞人民陪审员常振海人民陪审员王璧珠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田琪雅书记员张茜近期活动1近期活动2近期活动3深度培训详情请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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